第三方服務使用同意書

當您註冊成為穩穩信用會員使用者或開始使用穩穩信用平台(以下簡稱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條款。日後本公司如有修改或變更本同意書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本同意書條款內容將公佈於穩穩信用平台上。您可隨時於官方資訊(APP或網站)查閱最新本同意書條款。修改或更新之本同意書條款,均構成本同意書條款之一部分。若您不同意穩穩信用新修訂之本同意書條款,得隨時終止本同意書條款,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若您於前開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歡迎您加入成為穩穩信用會員使用者,已有資格使用本服務。為遵守「電子簽章法」及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之「Mobile ID門號認證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等相關規定,您即使用者點選同意或使用本服務後,即表示同意並遵守以下條款:

一、服務說明

穩穩信用依據本同意書條款對於您提供本服務,您使用穩穩信用平台所提供之各項服務。穩穩信用保留隨時變更或停止本服務項目之權利,並透過穩穩信用媒合平台以公告方式通知修正內容。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自備網際網路連線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行動裝置,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您自行負擔。

二、服務使用限制

您僅可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使用本服務,如果違背法令或違規使用,穩穩信用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使用。除另有授權合約約定外,穩穩信用於本服務提供給您的任何軟體均受本服務條款規範,穩穩信用保留在此未明確授予的所有其他權利。任何本服務連結或引用的第三方指令碼或程式碼,係由擁有該指令碼或程式碼的第三方(而非穩穩信用)授權給您使用。

三、使用者責任

服務您本人(本門號租用人)使用,不得轉由他人使用,否則因此所產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您自行負責。不得有複製或更改本服務之行為;一經發現,穩穩信用得報請相關機關追究其偽造、變造或行使之刑責,並得請求本服務使用者賠償穩穩信用因而招致之損失。

四、擔保責任免除及責任限制
  1. 穩穩信用就本服務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亦不保證各項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
  2. 穩穩信用不保證使用本服務之結果或經由穩穩信用獲得之資訊符合用戶之期望,亦不保證用戶不會因此接觸到不適當之內容。
  3. 倘您無法使用本服務時,其所致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等,穩穩信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前述賠償責任限制,若依法不得限制者,則限制規定將不予適用。
五、服務之暫停、終止或取消使用
  1. 若您違反本服務條款之任一條款時,穩穩信用有權不待通知,立即暫停、終止或取消您使用本服務資格,並拒絕您現在或未來使用本服務,此為穩穩信用為維護全體用戶利益所必要,後續會利用您註冊的門號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您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情節嚴重者或有違法之虞或已違法者,穩穩信用有權交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您同意本公司就用戶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條款之規定,及是否必須採行何等之因應措施,有視違反之情形加以裁量決定之權利。
  2. 本服務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穩穩信用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如因此致您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便或損害,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對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 由於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因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提供服務時。
    • 對於本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所造成服務之停止或中斷。
    •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服務之停止或中斷。
  3. 基於網際網路之特性,您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如因穩穩信用、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致服務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漏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偽造資料時,穩穩信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您有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令或有其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時,穩穩信用得不經催告逕行加以限制或終止其使用服務之權利,您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或賠償。
  4. 如您有門號停話、退租、被銷號、過戶或其他門號服務契約終止之情事發生時,穩穩信用得不經催告逕行加以限制或終止其使用服務之權利,您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或賠償。
六、落實防治洗錢及打擊資恐

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使用者同意穩穩信用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該等法令如有更名或修正者,亦同)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者知悉並同意如有下列任一情事,穩穩信用得不經通知暫停各項交易/業務關係、拒絕業務往來、逕行銷戶或終止各項交易/業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

  1. 使用者之帳戶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2. 穩穩信用對使用者或其交易有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
  3.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穩穩信用得知或合理懷疑使用者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
  4. 使用者為受經濟/貿易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穩穩信用依法或依內部規定不予往來之行業或對象。
  5. 使用者於(一)建立媒合關係時;(二)媒合關係持續期間,穩穩信用定期/不定期審查使用者之身分作業;(三)穩穩信用有合理懷疑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使用者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武器擴散、或媒體報導疑似涉及違法等),使用者未於穩穩信用所定期間配合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或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個人及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有不配合審查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未提供資料、拒絕配合電話、信函或實地審查作業、或提供不齊全或不實資料等),或穩穩信用經審查認定須依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或防制資助武擴相關作業規定採取行動。

因穩穩信用採取前項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使用者承擔,穩穩信用無須對使用者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穩穩信用得依適用之國內外法令進行申報,並得將疑似洗錢、資恐、規避制裁或反武擴規定或疑似涉及其他金融犯罪之使用者及其與穩穩信用或穩穩信用境外營業單位從事任何交易之相關資料,在穩穩信用、穩穩信用境外營業單位、及/或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相關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核准之對象間進行傳遞及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利用、統計、風險分析及犯罪調查之用),前揭各收受對象得依相關法律、監管機關命令或司法程序之要求,進行處理、利用、移轉或揭露相關資料。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